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V-113-訴-6809-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8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李柏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1,6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08,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21,6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及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2紙之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均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8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之VISA信用卡,約定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詎被告使用上開信用卡至112年6月8日累計積欠新臺幣(下同)19,171元(含消費款19,057元、循環利息114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尚應給付原告19,057元自112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39.9.60.82)於110年3月3 日向原告借款378,265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10年3月3日起至117年3月3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9.05%機動利率按日計付(112年5月23日起定儲利率指數為1.61%,加9.05%後,利息利率為年利率10.66%),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借款均已撥入被告指定之遠東商業銀行板橋南雅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3月16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345,117元(含本金316,215元、利息28,902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其中316,215元自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66%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39.9.60.82)於110年3月3 日向原告借款61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10年3月3日起至117年3月3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9.05%機動利率按日計付(112年5月23日起定儲利率指數為1.61%,加9.05%後,利息利率為年利率10.66%),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借款均已匯入被告指定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3月16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557,351元(含本金510,331元、利息47,020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其中510,331元自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66%計算之利息。  ㈣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並聲明:⒈ 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線上申請專用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2紙、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2紙、撥貸資訊2紙、定儲利率指數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2紙、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2份(見本院卷第19-103頁)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規定相符,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類 別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1 信用卡 19,171元 19,057元 自民國112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 小額信貸 345,117元 316,215元 自民國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66%計算之利息。 3 小額信貸 557,351元 510,331元 自民國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66%計算之利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