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V-113-訴-6816-2024120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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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16號 原 告 李鳳琴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冠妤律師 被 告 謝宗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起訴時之戶籍地為臺北市內湖區,此有被告個人 基本資料(見本院卷第33頁)可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