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V-113-訴-682-2024123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陳彥騰 被上訴人 張錫興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複代理人 江仁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 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