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V-113-訴-6837-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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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3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黃龍裕 被 告 林軍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在新北市○○區○○路00號即新北○○○○○○○○○, 原告提出之汽車貸款申請書記載之被告戶籍為「雲林縣○○鄉○○村0鄰○○路00號」,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兩造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無從認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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