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V-113-訴-6843-2025012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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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4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原告 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54,2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 0,350 元,尚應補繳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