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V-113-訴-6851-2024123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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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85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曾仲鈺 被 告 韓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萬4,2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8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55萬4,24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55條、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約定書第30條約定(本院卷第31、47頁),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本院合法通知後以出 庭意願調查表表示不願到庭言詞辯論(本院卷第103頁),是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事由,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於116年12月11日屆滿,嗣被告向原告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依原借期續展至117年12月11日屆滿,並約定利息依原告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9.69%機動計息(現為週年利率11.27%),自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現為週年利率13.52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原借款利率,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2年11月11日,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13萬2,610元(本金11萬9,266元及計算至112年11月11日之利息1萬3,344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清償,依約被告自應清償前揭款項。 ㈡又被告於111年3月17日經由原告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向 原告借款4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8年3月17日屆滿,嗣被告向原告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依原借期續展至119年3月17日屆滿,並約定利息依原告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94%機動計息(現為週年利率12.52%),自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現為週年利率15.024%,減縮為15%),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原借款利率,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2年11月17日,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42萬1,637元(本金37萬4,979元及計算至112年11月17日之利息4萬6,658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依約被告自應清償前揭款項。 ㈢為此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如主 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永豐銀行信用借款 約定書、歷史利率查詢、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線上成立契約、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申請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通知書、放款計息明細查詢登錄單為證(本院卷第17頁至第74頁),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參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因此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以左列計息本金計付)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11萬9,266元 自112年11月11日起至112年12月11日止 11.27% 自112年12月12日起至113年9月11日止 13.524% 自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7% 2 37萬4,979元 自112年11月17日起至112年12月17日止 12.52% 自112年12月18日起至113年9月17日止 15% 自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