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V-113-訴-6990-2024120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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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90號 原 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麥可 羅佑珍 陳冠廷 被 告 靖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為靖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諭璋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11月 12日送達(最後一位法定代理人送達日),有送達證書可稽 (見本院卷第67至7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費查 詢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足稽(見本院卷第77至89頁)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