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V-113-訴-7015-2025012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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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15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6,91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1,887 元,尚 應補繳2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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