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為一定行為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V-113-訴-7055-202412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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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55號 原 告 鍾智鈴 被 告 鍾真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 日年裁定命原告於文到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 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