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DV-113-訴-7079-202503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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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0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張皓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67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9萬7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9萬05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系爭信用卡契約)第28條約定,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與原告簽訂系爭信用卡契約,向 原告申辦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且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按所適用之循環利用年利率(最高為年息15%)計算至清償日止。嗣被告尚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自「利息」欄所載起息日起之利息未按期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二)被告於同年5月13日與原告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借 款新臺幣(下同)4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6月2日起至111年6月2日止,利息第1期按0.01%固定計算,第2期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7.43%計算,按期於每月2日還款,按日計息(本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為年息9.16%)。嗣被告尚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未按期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三)被告於同年5月13日與原告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借 款8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27日起至118年12月27日止,約定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10.3%計算(本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為年息12.03%),按期於每月27日還款,按日計息。嗣被告尚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未按期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四)爰依系爭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提出書狀略以:因無力償還 帳務,已辦理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信用卡契約 、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持卡人計息查詢資料、繳款利息減免查詢資料、客戶消費明細表、撥款資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資料、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債務協商自動轉帳扣繳授權書、帳務明細、繳款計算式、定儲利率指數表等件為證,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被告固陳明已辦理更生程序,惟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亦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權人即不得對債務人開始或繼續訴訟程序,在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訴訟,並不受限制。本件被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消債破產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無不可。從而,原告依系爭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672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 第2項所載。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得上訴。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項目 本金 利息 0 系爭信用卡契約之帳款 13萬7386元(含右列起息日前已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5002元、其他費用382元) 左列本金中之13萬2002元,自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0 借款金額:46萬元 38萬0850元(含右列起息日前已發生之利息1萬1763元) 左列本金中之36萬9087元,自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16%計算。 0 借款金額:8萬元 7萬2339元(含右列起息日前已發生之利息225元) 左列本金中之7萬0089元,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03%計算。 合計 59萬0575元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