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DV-113-訴-7090-2025031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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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90號 原 告 陳紫卉 訴訟代理人 許育碩律師 被 告 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珠 訴訟代理人 蔡承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經被告聲請為 一造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經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