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V-113-訴-7144-2025030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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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44號 上 訴 人 謝振 被 上訴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144號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貳佰貳拾玖元(本院卷第25頁),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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