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DV-113-訴-7152-2025021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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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52號 原 告 劉懿萱 被 告 張茂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被告甲○○,惟伊應已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3 年10月15日死亡,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有由甲○○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裁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該裁定已 於113年12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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