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3-訴-7176-2025033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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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17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陳彥孝 被 告 豊禾文創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成侯 被 告 殷子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0萬1,6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6萬8,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0萬1,6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受合法通知,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豊禾文創有限公司(下稱豊禾文創公司)於民國112年8 月17日邀同被告謝成侯、殷子婷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下稱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8月18日起至117年8月18日止,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現為1.72%)機動計息,並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並應自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 ㈡被告豊禾文創公司於112年8月17日邀同被告謝成侯、殷子婷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6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8月18日起至117年8月18日止,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現為1.72%)加0.5%機動計息(現合計為2.22%),並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並應自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 ㈢詎被告豊禾文創公司就上開2筆借款均自113年6月起即未依約 繳款,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並得將約定利率視為不再機動調整,以請求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迄今被告尚欠本金140萬1,6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謝成侯、殷子婷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被告豊禾文創公司對原告所欠之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豊禾文創公司確實有向原告借錢,被告謝成 侯、殷子婷確實為連帶保證人,但兩造前有協商且協商成立,故應按協商結果履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 約定書3份、貸款契約書2份、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2份等件(見本院卷第15至39頁)為證,且被告亦不爭執兩造間確有原告上開主張之借款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堪認原告主張為可採。至被告雖辯稱已與原告達成還款協議等語,然原告主張:兩造確實有參與由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主持之債務協商會議,會議亦有作成初步協商結論,但被告嗣後並未配合原告簽立變更授信條件之契約,且經原告多次聯繫被告均未獲置理,被告復於此期間以贈與為由移轉名下不動產予第三人,違反前開協商結論,可見被告實係為拖延時間始申請協商,並無與原告達成還款協商之意等語(見本院卷第77至78頁),被告復未就其抗辯提出任何事證為佐,其所辯自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與 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未還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計算方式 1 84萬8,727元 自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自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55萬2,930元 自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140萬1,6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