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DV-113-訴-7194-2024121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94號 原 告 李怡禛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羅珮綺律師 被 告 徐嘉嶸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蔡昱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 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8條 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係在新北市蘆洲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