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DV-113-訴-7216-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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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16號 原 告 高鈺欣 被 告 趙景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 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23頁)附卷可憑。雖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然已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1087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278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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