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V-113-訴-7283-202412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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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83號 原 告 鄭雅嬪 訴訟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 被 告 王碧玉 鄭福進 鄭福中 鄭福文 鄭鈺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1所示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係屬因不動產分割涉訟,揆諸前開說明,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原告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王碧玉給付因使用系爭不動產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核與與上開不動產有關,自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且被告王碧玉住所地亦係在新北市汐止區,應一併裁判始符訴訟經濟與避免裁判歧異,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1(補字卷第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