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DV-113-訴-7338-2025021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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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3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謝銀英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參仟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兩造簽訂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九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4月20日前向原告申辦YouBe予備 金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月應還之金額;如遲延還本或付息,則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詎被告於95年3月16日最後一次還款新臺幣(下同)5,000元,分別抵充利息2,875元及本金2,125元後,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0萬3,237元,依兩造簽訂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定,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上開本金並給付自95年4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銀行法第47條之1所規定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YouBe予備金申請書 、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卡∕隨意金交易紀錄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