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DV-113-訴-7358-20250212-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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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58號 反訴原告 楊淑君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文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67,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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