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3-訴-7369-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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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3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宇 被 告 宏智國際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韓佳宏 被 告 韓佳利 訴訟代理人 韓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捌拾壹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共通條款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1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宏智國際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智公司,與被告韓佳宏、韓佳利合稱被告,單指其一逕稱其姓名或簡稱)韓佳宏及韓佳利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1萬3,3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9頁),嗣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為如主文所示(見本院卷第95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宏智公司於105年1月間邀同韓佳宏、韓佳利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額度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之授信契約書,約定宏智公司於授信約定書約定之額度內得動撥借款,宏智公司嗣於108年1月間動用授信約定書之額度分別向原告借款400萬元及100萬元,復陸續申請展延到期日,約定借款期間及利息計算方式各如附表所示,並均約定於每月1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如遲延還息,經通知或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宏智公司僅繳納利息至113年6月1日即未還款,屢經電話通知及存證信函催告仍不為置理,所負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381萬3,334元及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而韓佳宏、韓佳利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先前期日到庭陳述稱 :不爭執原告起訴之金額,會再與原告協調,希望原告能撤回起訴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放款交 易明細查詢申請單、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催告函暨回執及台北西松郵局4365號存證信函暨回執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73頁),核屬相符。並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未予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借款本金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借款日及到期日 (民國)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4,000,000 3,050,667 112年12月26日起至113年12月26日 自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993%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自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000,000 762,667 112年12月26日起至113年12月26日 自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993%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自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3,81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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