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DV-113-訴-7370-202412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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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70號 原 告 楊佳桂即楊喬閔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此有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 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0960 號強制執行事件所主張之債權額,依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規定計算至原告起訴日止,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70,716 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4,070,716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