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V-113-訴-7373-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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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73號 原 告 陳治輝 被 告 陳張麗仙 陳榮和 陳隆和 陳耀和 陳宏和 陳慶和 陳葦融 陳怡如 陳俐臻 陳昭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聲明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不動產部分,移送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附表編號10所示不動產部分,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被告所共同繼承之遺產,查附表 編號1至編號9所示不動產均坐落於臺北市士林區,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另附表編號10所示不動產坐落於桃園市蘆竹區,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均非屬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陳廷忠之遺產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0○段0地號土地 1/6 2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 1/6 3 臺北市○○區○○段0○段段000地號土地 1/6 4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 1/6 5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 1/6 6 臺北市○○區○○段0○段段000地號土地 1/2 7 臺北市○○區○○段0○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2 8 臺北市○○區○○段0○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2 9 臺北市○○區○○段0○段段00地號土地 1/6 10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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