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3-訴-7381-202502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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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3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王秀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一般分期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18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 161.196.205)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係自112年2月18日起至119年2月18日止計7年,以每月為一期,共分84期,利息則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息0.01%計算,再自第2個月起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0.99%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1.73%,本件請求年息即為12.72%),依年金法按期(月)平均攤還本息,繳款日為每月18日;如有停止付款、拒絕承兌或付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3年9月30日止,嗣後即未能依約按期清償,依兩造間「(一般分期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個人信貸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533,978元(包括本金530,047元、利息3,931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二)被告復於112年2月23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6 1.203.242)向原告借款2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係自112年2月23日起至119年2月23日止計7年,以每月為一期,共分84期,利息則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息0.01%計算,再自第2個月起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6.99%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1.73%,本件請求年息即為8.72%),依年金法按期(月)平均攤還本息,繳款日為每月23日;如有停止付款、拒絕承兌或付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3年9月30日止,嗣後即未能依約按期清償,依兩造間「(一般分期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個人信貸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230,347元(包括本金227,731元、利息2,616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三)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一般分期型)個人 信用貸款約定書」暨申請書、撥款資訊、定儲利率指數(季)表、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 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編號 產 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 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備 註 01 (一般分期型) 個人信用貸款 533,978元 530,047元 12.72%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帳 號 00000-000000-0 02 (一般分期型) 個人信用貸款 230,347元 227,731元 8.72%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帳 號 00000-000000-0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764,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