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3-訴-7403-202503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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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403號 原 告 謝儀諪 訴訟代理人 王君育律師 邱柏青律師 被 告 朱俊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 易字第417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 字第485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03年12月1日起擔任原告之演藝經紀人,為使原 告迅速走紅,遂主導塑造原告具「前韓國練習生」身分,並以形象包裝為由告知原告:「妳待會要包裝自己一段話」、「我先打給妳看」、「寒假時有到韓國受訓一個月,每天都從早練習到晚上,每天練習前必須把手機交出來,晚上回房間才會歸還手機。」、「在韓國主要學舞蹈、每天同一首歌跳上七八個小時。」等話術(詳附表)配合演出,嗣原告合法終止與被告之2014年專屬經紀合約及2018年專屬經紀合約書備忘錄,原告乃於111年3月24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個人專頁坦承韓國練習生經歷,實為被告編派要求原告照稿演出,詎被告明知上情,仍於接受自由時報記者鍾智凱採訪,提供其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知情人士」、「爆料學長」間之對話紀錄予鍾智凱,內容提及「馨亞真的很愛說謊,她跟學校請假幾週,出現後,就成為練習生,後來你們就來學校徵選挑人」、「就是騙你挑她、簽她」、「你也被騙很久、真傻」等內容(下稱系爭言論),向不知情之鍾智凱指摘其遭原告欺騙具有前韓國練習生之經歷,鍾智凱再引用上開「爆料學長」之對話紀錄並據此撰寫報導,於111年3月25日17時58分許以標題「(獨)白賊赴南韓當過練習生!台女扯謊6年被踢爆」、內容提及「經紀公司老闆表示也是後來才知被騙,但沒有戳破」等文字,刊載於自由時報網路版,復經記者蔡宜芳於111年3月25日以「女星被爆『赴SM娛樂當練習生』是假的!他控:請假幾週騙經紀的」(下合稱系爭報導)刊載於ETtoday星光雲影劇網路版,經不特定網友瀏覽系爭報導,招致公眾產生原告說謊成性之負面形象,而貶損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原告因此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自得向被告請求賠償慰撫金,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行在個人IG發布她不是韓國練習生,因此 媒體才會來詢問我這些事情求證,並非伊主動向媒體告知,並無損害原告名譽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應賠償慰撫金等語 ,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茲就本件爭執之事項及本院之判斷,析述如下: ㈠系爭言論是否為被告所發表?系爭言論是否損害原告名譽? 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 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 ⑴原告主張被告於擔任原告之演藝經紀人期間,曾傳送如附表 所示之訊息予原告,嗣被告於111年3月1日至同年月25日17時58分期間之某日時許,接受鍾智凱之採訪,指摘其遭原告欺騙具有前韓國練習生之經歷,並提供其與「知情人士」、「爆料學長」間對話紀錄之系爭言論予鍾智凱,供鍾智凱撰寫系爭報導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17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鍾智凱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自由時報於111年3月25日之系爭報導截圖、附表所示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供予鍾智凱之「知情人士」、「爆料學長」對話紀錄截圖等附於系爭刑事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刑事案件卷宗電子檔核閱無訛,堪認屬實。 ⑵觀系爭言論內容,係被告指摘其遭原告欺騙為韓國練習生, 致被告因受騙而為原告宣傳致公眾亦取得錯誤訊息等不實事項,透過鍾智凱、蔡宜芳撰寫系爭報導,客觀上確足使一般閱讀大眾對原告個人產生行為、道德倫常觀念低落之負面觀感,而對原告之品德、身分、人格、地位造成相當貶抑,足以使原告之信譽評價降低。而被告所為之系爭言論行為,經本院系爭刑事案件審理後,判決認被告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5月乙情,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17號刑事判決可參,故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言論已侵害名譽權乙節,自足採信。被告空言抗辯未損害原告名譽云云,核不足取。 ㈡被告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數額若干 ?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所為之系爭言論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告受有精 上痛苦,依前開規定,被告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本院審酌原告告現為演藝人員,被告所為之系爭言論足使原告個人演藝事業受到損害;被告為大學畢業,從事演藝經紀人工作,復參酌兩造前有前案誹謗事件之爭執、被告為行為時之情境、原告名譽權受害程度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以60萬元為適當,而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之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3月13日(附民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規定參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 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均與法律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日期 被告傳送予原告之訊息 出處 1 104年4月10日 被告:「在?看到回我」 告訴人:「在」 被告:「新聞出來了 是包裝你 大家問啥都別回答 統一回覆我教你的 都在公司規劃安排」 原告:「好 瑞奇哥 電影是什麼的?新聞上說的」 被告:「那些都是包裝你的 所以你別自爆 有了虛實的東西 讓大家看到 感覺你很搶手 才會來找你 懂?」 原告:「了解」 被告:「別自爆」 原告:「了解」 被告:「蘋果這篇新聞 點擊率感覺會很高、所以…你本身要低調」 原告:「好!那如果有人問要怎麼回答」 被告:「你就說,這些都是公司安排的工作」 告訴人:「好」 被告:「回這樣一句就OK 想要有第一個工作上門 一定要匡廠商 讓他感覺你搶手才會找你」 原告:「懂了~~」 被告:「記者願意幫忙包裝你,你就默默認定」 原告:「好」 見他卷第71至75頁 2 104年4月16日 被告:「在?」 原告:「在」 被告:「你待會要包裝自己一段話 我先打給你看」 原告:「好」 被告:「寒假時有到韓國受訓一個月,每天都從早練習到晚上,每天練習前必須把手機交出來,晚上回房間才會歸還手機。 在韓國主要學舞蹈、每天同一首歌跳上七八個小時。你西元幾年出生」 原告:「1999」 被告:「這段話記得起來?」 原告:「嗯嗯」 被告:「如果問跟誰一起去,就說跟單純夢想一起」 見他卷第77頁 3 104年4月17日 原告:「今天有人一直問我去韓國什麼的,哈哈哈」 被告:「你就說公司安排」 原告:「說了 還問什麼400萬 我就說都是公司安排的」 被告:「恩 你要知道都是包裝的」 見他卷第83頁 4 104年10月26日 被告:「週三TVBS要採訪妳 會聞到韓國的,就跟之前那一套那樣說,這是包裝妳的話語,要適應一下。他們要把妳跟周子瑜放一起推薦!」 原告:「好」 見他卷第85頁 5 104年10月27日 被告:「記者下午到莊敬喔 記者會問你韓國甘苦談 就是語言不通,所以在那沒有朋友 每天幾乎都是自己一個人 一樣,早上七點開始練舞,還有每週都要準備評比。時常摔倒瘀青,曾經很想放棄,旦看到其它人年紀比我輕的也有。在操練上也相對比我嚴格,我告訴自己不能輸,要撐下去目前,有兩部電影準備開拍,一部是加拿大導演特地幫我寫了一個基督徒女孩的角色,預計今年底明年初在台灣取景開拍 記者會問:是否有練舞練到起水泡。你說:是有練舞練到,皮膚長期摩擦到都流血,所以時常貼OK蹦。每次上發音歌唱看,我對自己一開始很沒自信,完全不敢開口,雖然現在還在努力,但已經敢開口唱歌了。」 見他卷第87、89頁 6 105年1月17日 被告:「1.在韓國擔任練習生時,有什麼辛酸史?2.單純夢想的歌詞,你有什麼感觸?……去了半年 從小跟媽媽在一起 一去就哭因為捨不得媽媽 韓國經紀公司不讓你們跟外界聯絡 所以只能一週或半個月跟媽媽通一次電話 每次通話,聽到媽媽開口第一句話,我就會不自覺得流下眼淚。媽媽都會問我:過的好嗎?因為這是我的夢想,所以就算在辛苦,我在媽媽面前都不會喊累,因為怕他擔心。一月去的,但中途有回台灣2次,因為台灣經紀公司有工作安排。有問在回答,沒問就別回答。」 原告:「好」 被告:「感性的語調。多說想家,愛媽媽 不是你放棄韓國或被淘汰 而是媽媽不捨得你吃苦,要你回來先好好讀書 你說2015年寒假前夕去韓國的,他們有問多久在說半年。」 原告:「了解」 被告:「有問到那你這段時間怎麼會接台灣工作,你就回答:台灣公司安排的,所以一直來回飛,長達半年之久。」 見他卷第93、95頁 7 105年1月19日 被告:「在?看到回我 練習生在什麼狀況下 公司會拍攝她們練習的畫面 是在吃飯 練舞的時候嗎?拍的時候知道嗎?」 原告:「這個我要回答什麼」 被告:「語音檔回覆我,不必露臉 找安靜的地方錄音」 原告:「隨便回答嗎?」 被告:「我說一次,你照著說 變成你的話語(被告傳送41秒之錄音檔予原告)變成你的話語 講的不ok,在從錄就好 快錄來吧 記者在等」 原告:「(原告傳送29秒之錄音檔予被告)這樣可以嗎」 見他卷第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