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3-訴-7444-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兆筠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戴兆君 被 告 戴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9時56分, 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