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DV-113-訴-7446-202412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46號 原 告 呂彩渝 被 告 曾善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00號」,有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資料附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