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V-113-訴-7453-2024123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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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53號 原 告 楊文增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前經本院視為勞動事件調解之聲請而徵調解聲請費新臺 幣(下同)2,000元,惟嗣經本院改分為民事一般案件,無依勞 動事件法先行調解程序之必要,應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合先 敘明。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法 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之2,000元,尚欠8,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