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V-113-訴-7457-2025021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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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57號 原 告 施家銘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 於法院為之,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日起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918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7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未繳費,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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