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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8

案號

TPDV-113-訴-7466-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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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6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遠 被 告 馬慶鍀(原名馬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一造辯論終結後,因被告具狀表示 上開期日僅遲延2分鐘至法庭即辯論終結,請求再次開庭讓其有辯論之機會,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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