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V-113-訴-796-20250305-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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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悅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素玉、王正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9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