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DV-113-訴-938-20241212-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8號 原 告 吳子嘉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代 理 人 鄧凱元律師 被 告 王尚智 黃光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趙偉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被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被告王尚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 算及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本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