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DV-113-訴-938-20250220-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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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尚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子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2月6日113年度訴字第9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 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 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又上訴人係於114年1月1 日新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生效後,於同年1月7日始提起本件上訴,依此新修 正標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 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