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V-113-輔宣-136-20241029-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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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姚淑文 非訟代理人 陳彥安 應受輔助宣 告之人 周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102年7月30日因遭其 母親疏忽,由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規定,於111年間聲請停止其父母親權及改定監護人為聲請人獲本院裁定准許確定在案。相對人經診斷為中度智能障礙合併注意力不足過動症與情緒障礙症,日常生活尚可自理,然對於複雜語句較難理解,對溝通及表意之瞭解程度比常人稍弱,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而相對人現已成年,為保障相對人權益,爰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㈠法律依據: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而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輔助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同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1111條及第1111條之1亦分別有明文。 ㈡本件相對人有受輔助宣告之必要: 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52號 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及松德院區診斷證明書、臺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摘要表、戶口名簿等件影本為證。又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在鑑定人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詹佳真醫師前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相對人能回答自己出生年月日、今年為民國113年,問其今天星期幾,其稱「我有點緊張」,問其現在總統為何,其稱「蔡英文」,問其100減7為何,其稱「很難」,並同意重要事務由聲請人為其處理。而鑑定報告認為:「相對人於鑑定時意識清楚、情緒高亢,可主動談話,可進行與個人事務有關的描述,但在因果關係及時間序表達上有困難,語言失邏輯性,思考內容有扭曲事實、不合邏輯之狀況,於一般認知檢查,維持注意力有困難,對一般基本日常生活事物之理解無法正確回答,對複雜事務判斷、抽象思考能力有明顯障礙,日常生活需旁人指導其自我生活照顧。鑑定結論認相對人之臨床診斷為:疑似自閉症、中度智能不足、非特定的情緒障礙症。其認知功能、處理日常生活事物、社會能力有明顯障礙,因精神障礙,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恢復可能性極低。」,有鑑定人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因前開原因,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已達輔助宣告之程度,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㈢為相對人最佳利益考量,選定聲請人為其輔助人: 查相對人之父母因有不適任親權人之情事而經本院停止親權 並選定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直至相對人成年,有本院民事裁定為證,而相對人目前設籍臺北市,聲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之主管機關,依法對身心障礙者提供保護、服務及照顧等行政服務,聲請人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本院審酌上情,故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