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V-113-輔宣-155-20241115-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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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韓之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韓詮定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 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5款、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不合上開規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9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通知於同年10月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從而,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後,聲請人如認有對韓詮定為輔助宣告之必要,仍可備齊相關證據資料,再行具狀聲請,併此敘明。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