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輔助人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DV-113-輔宣-178-20241107-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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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陳萬財 上列聲請人請求改定輔助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 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