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DV-113-輔宣-201-20241224-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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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201號 聲請人即受 輔助宣告人 李宜臻 關 係 人即 輔 助 人 徐瑞崇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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