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輔宣-53-20241202-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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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 輔助人 廖東玫 受輔助宣告人 廖東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所為110年度監宣字第408號宣告廖東輝(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輔助宣告人廖東輝前經本院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為輔助人,茲因廖東輝已無受輔助宣告之必要,爰聲請撤銷輔助宣告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廖東輝前經本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408號民事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為輔助人乙節,有該裁定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明無訛。又聲請人主張廖東輝已無受輔助宣告之必要乙情,亦據聲請人提出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為證,其上記載廖東輝「簡易認知功能測驗MMSE 民國111年8月17日為23分,進步至112年3月2日為25分,皆屬於輕度認知障礙,臨床失智量表CDR為0.5分」,且廖東輝在本院於鑑定人前訊問時,意識清晰,應答流暢,可清楚陳述其姓名、年籍、現場及同住者身分及關係、先前工作經驗、目前生活及大額交易活動情形等狀況,復以本院囑託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就廖東輝之精神狀況進行鑑定,經鑑定人陳俊延醫師綜合廖東輝個案史、理學檢查、精神狀態檢查、心理衡鑑結果認為:就精神醫學專業觀點而言,廖員過去醫學上之診斷為腦出血,目前自我照顧、表達能力、定向感、問題解決能力及思考邏輯無明顯缺損,在臨床評估廖員在持續復健下,已從腦出血造成的認知和運動後遺症中逐漸恢復,認知方面量表分數皆高於切截分數,而現存之左側肢體力量異常不影響其生活中表達、溝通和理解能力,於學理上無證據否定廖員管理自己財產之能力等語,有該院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存卷可稽。綜上,本院審酌廖東輝前係因109年5月26日急性腦出血住院接受藥物治療,嗣積極持續復健後,目前精神狀態穩定,非屬「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狀態,其受輔助宣告之原因已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輔助宣告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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