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3-醫-17-20250324-3
字號
醫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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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智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昱任、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