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DV-113-醫-25-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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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字第25號 原 告 江朱玉枝 江梅禎 江梅琳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董璽翎律師 郭守鉦律師 被 告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施俊明 被 告 呂宜祐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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