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3-重勞再-1-20250312-1
字號
重勞再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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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 再審 原告 翔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邦 再審 原告 PORTHLAND GARDEN HOLDINGS LIMITED ALLBEST HOLDING CORPORATION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柯美鶴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周衍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 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再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91萬3,59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等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8萬6,4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等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