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3-重勞訴-10-20250312-2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志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舉手電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3萬081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0萬7318元,惟上訴人係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 退休金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 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應 為6萬9106元(計算式:20萬7318元×1/3=6萬9106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