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DV-113-重勞訴-21-20250225-3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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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仁宏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東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含變更上訴聲明),未據繳足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原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 係存在,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應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於當月5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6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3項請求被上訴人應自113年1月20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提繳9000元至上訴人勞退專戶,第4項請求被上訴人應自113年1月20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按年於次年2月間給付2個月年終獎金32萬元,其中第1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第2項請求工資給付、第3項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第4項請求年終獎金部分,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且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性質均屬因定期給付而涉訟,而上訴人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其存續期間超過5年者,應以5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權利存續期間收入總額應核定為1174萬元(計算式:[16萬元+9000元]×12月×5年+32萬元×5年=117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31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萬6875元(計算式:174,000×2/3=76,875,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是上訴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8437元(計算式:115,312-76,875=38,437)。扣除前已繳納之3萬6853元,上訴人尚應補繳1584元(計算式:38,437-36,853=1,584)。 三、另查,經上訴人變更聲明後,上訴利益核為1014萬元(計算 式:[16萬元+9000元]×12月×5年=10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84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萬1232元(計算式:151,848×2/3=101,232,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是上訴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0616元(計算式:151,848-10,1232=50,616)。扣除前已繳納之4萬802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2596元(計算式:50,616-48,020=2,596)。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應補繳納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共4180元( 計算式:1,584+2,596=4,1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此部分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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