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報酬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V-113-重勞訴-46-20250217-2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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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駱黔明 吳逸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員 頂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獎金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156萬4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萬647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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