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DV-113-重勞訴-60-20250108-1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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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0號 原 告 藍珮瑜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林致遠律師 被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鍾郡律師 張宏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指定期日當庭行最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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