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DV-113-重勞訴-60-20250108-1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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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0號 原 告 藍珮瑜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林致遠律師 被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鍾郡律師 張宏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指定期日當庭行最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