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V-113-重勞訴-66-20241115-1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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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6號 原 告 李其源 蔡仁興 郭啓偉 雷致坤 張寶童 劉守仁 侯祥維 陳榮發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詹奕聰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勞補字第309號裁定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1,3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328元,惟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 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6,44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2項規定,得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用5,000元,是原告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1,44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 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