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DV-113-重勞訴-81-20250220-1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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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1號 原 告 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達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李冠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蘇美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9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238萬3,4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9,032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之5,000元,尚欠20萬4,03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