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DV-113-重勞訴-85-20250120-2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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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5號 抗 告 人 張躍瀚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林羿萱律師 潘彥安律師 相 對 人 藝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泓匯 訴訟代理人 連致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