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DV-113-重國-15-20241212-3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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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15號 抗 告 人 李東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呂桔誠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 113年8月28日本院113年度重國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113年度重國字第1 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0月2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03年11月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1-93頁)。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5-101頁),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