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DV-113-重國-23-20241011-1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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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23號 原 告 李東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案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公示送達,並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747號裁定、公示送達公告、繳費明細資料、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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