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V-113-重國-9-20241111-1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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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9號 原 告 陳穧壬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施懿哲律師 被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梅英 訴訟代理人 陳美纓 許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6日下午2時5分, 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113年11月19日前提出書狀,就執行法院所為之執 行程序(包含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是否係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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